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6执保25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8533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85332.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 颖
书记员 孝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