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1民初34227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大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19402Y。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洁西路7号创景白露湾B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78845776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诉被告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2021年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92元,减半收取为131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96元(原告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负担。
审判长张剑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兴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