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6民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788457768,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洁西路7号创景白露湾B22-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鸣,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祎,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原审被告:***,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上诉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1)赣0681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计收3,200元,由上诉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福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