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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区国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执保97号 申请人历城区国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2MA3FC40N00。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5日出生,苗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苗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洁西路7号创景白露弯B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788457768。 申请人历城区国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165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历城区国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历城区国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丹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