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6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788457768,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洁西路7号创景***B2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区亭川小区南15幢2**304室,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滨江乡洪塘村合盘组34号,现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鹰潭市月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2)赣0602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收5元,由上诉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艾 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