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民字第3625号
(2015)杭萧执民字第50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俞亦根,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63696-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加贸路9、11、13、15号一、二层。
被执行人陶才志,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杭州路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51802-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利二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江南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44986-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二桥村(宁北)。
法定代表人陶才志。
被执行人杭州路路达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28557-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二桥村(宁北)。
法定代表人陶学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1295、45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路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总建筑面积5735.4平方米的房屋、面积523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属物、案外人浙江上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变压器一套及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江南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总建筑面积3824.81平方米的房屋、面积612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属物。2017年1月6日,竞买人**以2868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杭州路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总建筑面积5735.4平方米的房屋、面积523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属物、案外人浙江上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变压器一套[未办理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2007)第0800028号,内容详见浙众诚所评(2016)*字第F11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江南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总建筑面积3824.81平方米的房屋、面积612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属物[未办理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2007)第0800029号,内容详见浙众诚所评(2016)*字第F11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