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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6227号
申请人:南阳市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秀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4282096K。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金春波,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华储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MA3XG9MD0Q。
住所地: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141130000000385。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华储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良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