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储建设有限公司

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华储建设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华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81民初5276号 原告: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张楼乡谷楼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80PMY8E。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2110381058。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2211482597。 被告:华储建设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住所地社旗县赊店镇华山西路龙第世家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MA47DH7R3T。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华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G9MD0Q。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储建设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华储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随后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储建设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华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