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宇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袁林与安徽合宇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04民初942号
原告:袁林,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澧县人。
被告:安徽合宇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鹿坎路6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澧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林诉被告安徽合宇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林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合宇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林撤回对被告安徽合宇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袁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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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振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兼)
附:法律条文
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