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宇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晶超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4089号之二
原告:安徽中电晶超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安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52478456。
法定代表人,王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斌,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英,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鹿坎路6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03317578。
法定代表人:王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中电晶超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中电晶超照明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电晶超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电晶超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780元,合计805元,由原告安徽中电晶超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