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宇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晶超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4089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中电晶超照明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裕安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52478456。
法定代表人:王福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鹿坎路6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03317578。
法定代表人:王蕾,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81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15057194(1-1)。
负责人:刘伟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中电晶超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601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7601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01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