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德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德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南路华邦国际东厦A区19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审被告:江苏集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中路106号宏大北苑7-1幢08室。
法定代表人:丰耀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德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4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景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德景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滨海县城港湾4号楼1306室,因此,本案应当移送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
德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请求:裁定本案由德景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集云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中路106号宏大北苑7-1幢08室,按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一审裁定:驳回江苏德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两名被告分别为德景公司与集云公司,住所地分别在滨海县、盐城市亭湖区,因此两名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故本案应当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德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江苏德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珩
审判员***
审判员惠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