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优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优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3民初215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
被告:江西优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309215931J,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电商大厦833室。
法定代表人:陈松夫。
原告***与被告江西优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宁建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 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