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财保17号
申请人:常州市伟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63847309Q,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何家村。
法定代表人:茆阿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青,江苏常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武伟,江苏常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通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36506952W,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朝霞路369号南通桑夏阳光硅谷科技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永标。
申请人常州市伟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依法冻结、扣押价值总额为1138657.94元的财产。南通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并于2022年7月29日将申请人递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全标的为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土地使用权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或其他等值财产,被保全标的总金额不超过:1138657.9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伟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8657.9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伟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永南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陆涯天
书 记 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