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507号
申请人:江苏通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36506952W,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朝霞路369号(南通桑夏阳光硅谷科技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99099944C,住所地睢宁县城文学南路南苑小区2幢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申请人江苏通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价值10289.28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0289.286万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彤
书 记 员 宋 姣
附:1、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申请书
2、冻结被保全人股权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