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25财保59号
申请人:河南隆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合欢街企业加速器产业园D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35331247。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襄城县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文昌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47X1N93B。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隆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襄城县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账号为136180018********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账号为162611010********的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襄城支行营业室账号为17080261192********的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账号为41110220101********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账号为2494********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共计保全金额285万元。申请人提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金额为2850000元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襄城县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账号为136180018********中的存款1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襄城县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账号为162611010********中的存款80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襄城县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襄城支行营业室账号为17080261192********中的存款60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襄城县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账号为41110220101********中的存款20万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襄城县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账号为2494********中的存款25万元。
冻结期限均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隆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