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3710号之一
原告:硕威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东门庄188号中海华侨城7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山东庄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中,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原告硕威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威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硕威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硕威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硕威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硕威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