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彭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恢2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钢铁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7501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
申请执行人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沿河北路新秀村××房产××50%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证号2000092255),暂无法处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63.08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50元后为413.08元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已通知领取。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中冶钢结构有限公司55%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何峰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