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天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州天衣防水补强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申6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天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州天衣防水补强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第**第**。
法定代表人:丘健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北江大道**富民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天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旺城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2民终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衣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选定鉴定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是发回重审案,本案原审时,天衣公司亦申请对增加工程价款进行评估鉴定,当时选定的鉴定机构与重审案(本案)选定的鉴定机构同为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成公司),天衣公司认为这并非巧合,于法不合。2.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纯属故意为天衣公司的评估鉴定申请设置障碍。天衣公司提供的合同、图纸、签单等足以证明增加了工程量,通过图纸(施工图、竣工图、结改施图)的比较及现场勘查,足可以计算确定增加的工程量,结合市场价格足以对增加工程价款进行评估鉴定。综上,天衣公司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与其鉴定资质不相适应;鉴定机构未能公正接受并完成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鉴定机构与大旺城发公司或相关部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据此,天衣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一、二审法院查明,天衣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对涉案工程中增加的工程量及相应的造价申请评估鉴定,一审法院根据其申请在法院鉴定机构名册内依法公开摇珠选定建成公司作为本案鉴定机构,天衣公司亦到场参与摇珠选定鉴定机构过程,对摇珠结果并未提出异议。后因鉴定需要一审法院要求天衣公司补充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天衣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致使鉴定机构无法完成鉴定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选定鉴定机构的程序合法,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责任由天衣公司承担,并无不当。据此,一、二审法院驳回天衣公司有关支付增加工程量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天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天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渊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