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2民终2235号
上诉人广州天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衣公司)因与上诉人肇庆市端州区教育局(以下简称端州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天衣公司与端州教育局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竣工结算与结算款”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肇庆市端州区*********的结算评审报告出具后10天内,付至该结算评审报告的结算价的95%,……”,根据该约定,涉案工程应当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结算价。本案中,肇庆市端州区*********已经于2015年12月31日出具《肇庆市端州区2013年部分校舍安全加固工程项目结算评审报告书》,对工程评审结算造价为35667260.44元,因肇庆市端州区*********认为合同外的工程项目不符合相关招投标的规定,故对合同外的工程项目不予结算评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内工程造价应以财政评审造价为双方结算价。在肇庆市端州区*********已经就合同内工程造价出具报告书的情况下,一审对于涉案工程总造价委托鉴定,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予纠正。因合同内工程已经有财政评审造价作为结算价,双方对于合同外增加工程造价不能达成一致,仅应对合同外增加工程进行司法鉴定。二审诉讼中,端州教育局申请重新鉴定,并同意预交相关费用,要求区分合同内和合同外造价,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一审对于涉案工程造价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天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肇庆市端州区教育局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71.20元、68041.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秀丽
审 判 员 任喜跃
审 判 员 黄春歌
法官助理 范小敏
书 记 员 彭娟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