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2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街道建设六马路18号第8层802Y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天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彩虹街道荔湾路102号第12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天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2365元,减半收取1182.5元,由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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