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4595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02号第12幢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5106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新都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金贸大道2号南海新都会七楼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4038619W。 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绮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天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衣公司)、佛山市南海新都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都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绮婷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已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费432000元(自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劳务费);2.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100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自2019年2月开始至实际偿还完所有欠款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主张权利合理支出的律师费损失9000元;4.被告天衣公司、新都会公司对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被告天衣公司的名义,承包被告天衣公司的佛山市南海新都会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被告***聘用原告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工,约定每月工资报酬12000元,从2019年2月份开始至2022年1月份做新都会加固工程,原告一直为被告***打工。这项工程是被告***承包合同的,本来有意合作,但其承诺每月支付原告工资,原告想到自己年纪已大了,没有那么多的能力去合作,最后决定每月拿工资帮***管理。 2022年6月27日,***出具保证书给被告天衣公司,虽其不承认拖欠原告工资,但其确认截止于2022年6月27日原告欠其借支款15000元。在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原告未有领取过***支付的工资,因原告与***很熟,故想着等到工程结束,工程款项结清后就工资报酬进行结算。在此过程中,时有双方相互垫资的情况,但***最终并未与原告就工资报酬进行结算。 被告***以天衣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新都会公司是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故被告天衣公司、新都会公司应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1.***与原告相识十多年,二人一直是工程合作伙伴。2.案涉工程由天衣公司分包,***作为分承包人,按以往方式与原告口头约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但在工程开始前,原告就向***预支其所谓的工程分红,***念及情谊且日后结算再抵扣就预支给原告了。但随着预支次数增多,***经思虑后与原告沟通不与原告合作,改由原告拿工资。原告同意,但双方并未就工资数额进行协商。***也有预先借支给原告。但在工程施工期间,原告仍然以合伙人和承包人的身份与***相处,还在工程结束后与***对数(核算工程盈亏)。原告预支的费用远多于其应取得的工资或分红,且均有转账记录。且案涉工程施工工期并非3年,实际只有11个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天衣公司辩称,佛山市南海新都会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于2019年1月12日开工,于2019年12月8日完成,总工期为11个月。并非原告所说的直至2022年1月,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与被告***对利息、律师费有相关约定,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律师***无据。 被告新都会公司辩称,1.新都会公司不认识原告,不清楚原告与***、天衣公司之间的关系。2.就“新都会购物中心中庭加高钢结构工程”和“新都会层面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工程结算款项,新都会公司已向天衣公司支付完毕,且天衣公司亦确认已收齐上述工程款项。新都会公司与天衣公司的权利义务均已结清,新都会公司无需再就该工程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3.原告主张的费用没有依据,不应支持。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工程竣工结算书;2.广州天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份工资表;3.保证书;4.光盘、录音文字版;5.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付微信截图;6.**代支大沥工程材料款、***与**来往资金及资金实际支付对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2.银行转账记录截图;3.光盘、录音文字版。 被告天衣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被告新都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原、被告围绕其诉讼请求、答辩意见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相对方就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就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陈述该证据为被告***提供,但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亦确认工资表上的部分工人并非案涉工地的施工人员,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证据4,为原告与案外人的谈话录音,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对证据6中的**代支大沥工程材料款、***与**来往资金及资金实际支付对账单为原告单方制作,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被告新都会公司将“新都会购物中心中庭加高钢结构工程”和“新都会屋面混凝土结构工程”发包给天衣公司,天衣公司再分包给被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反映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9年1月12日,验收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 “新都会购物中心中庭加高钢结构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反映了该工程的结算金额,天衣公司的审核时间是2020年12月22日,新都会公司的审核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 原告与被告***的微信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有多笔相互转账。同时,被告***有多笔向原告的银行账户转账交易记录。 2022年6月27日,被告***出具《保证书》,大致内容为已收齐上述工程的工程款,***保证不再有工人到公司因劳资问题发生纠纷。另,***没有欠**及其手下工人工资,经与**对数,扣除所有借支后,**尚欠***15000元。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与被告***是否成立劳务合同关系的问题。综合案卷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分析如下:首先,原告提交的《保证书》为***向发包方出具,***单方陈述其曾与原告对数,否认了其没有拖欠原告工资,且**手下有工人。而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凭证显示其不仅有多笔向案外人的支付记录,亦有多笔向***的转账记录,原告陈述系因项目产生费用需要支出,就由原告或***互相调剂支付。被告***则辩称有时候因其没支付能力,故由原告向***转账,***再支付予第三人。原告的上述支付行为并不符合劳务合同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的履行特征。其次,原告与***分别于2022年1月、2023年1月进行多次沟通。在双方的多次沟通中,原告并未就工资标准、工资计算周期等向***主张,如原告陈述“这2万元到时结账时我负责,贷高利贷都还给你”、“不叫你借,叫你叫他借”、“这样你把分包合同拿过来,我也签名上去”、“你能取钱,我无权借钱的?”、“明天去公司说明我们是合作股东,我要取钱”。***也并未有就原告的工资支出项目提出与原告对数,仅就合作项目的盈亏,原告的借钱、超支等情况回应。而原告曾称“我取了几万元,什么事、什么账都不理你了”,与原告于本案中主张的432000元劳务费相距甚大。再次,双方确认除案涉工程外,双方有合作其他数个工程项目,双方陈述的合作方式基本一致,即双方在项目过程中依项目产生的费用均有出资,原告负责工地现场管理,项目结束后双方对数,利润平分。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至少同时有合作三元里项目,可见原告与***有合作施工项目的惯例,而原告确认有代支案涉工程的材料款,即原告有继续出资且有负责工地现场管理,在工程结束后亦有与被告***对数,符合双方以往合作惯例。最后,***虽辩称其向原告的转账均为工资,但支付的频率高,金额不等,并不符合工资支付或预支的规律。故被告***的辩称其向原告的转账为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符合劳务合同关系的履行特征,被告***辩称案涉项目虽一开始协商由原告改拿工资,但施工期间原告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项目的可信性更高,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并确认双方之间不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基于劳务合同关系主张各被告支付劳务费、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80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