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龙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7080号
原告:**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市金山镇宋家坡村委会花脚山村禄罗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汪远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喜,云南秋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亚娟,云南秋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龙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市金山南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赵鹏。
被告:湖南龙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树木岭路16号双铁兴苑1号综合楼2301-2313号。
法定代表人:赵鹏。
原告**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龙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龙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841元,由原告**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尹鸿儒
书 记 员  曾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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