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1403号
申请人:镇江市朝阳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勤政路西麓村。
法定的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31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镇江市朝阳搭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镇江市朝阳搭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市朝阳搭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镇江市朝阳搭建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高倩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