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70镇江卓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明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1民初870号
原告:镇江卓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大西路70号。
被告:江苏明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3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卓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明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卓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明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3元,由原告镇江卓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正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