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116民初7842号
原告:山东春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井冈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赛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莱芜市三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8********,住莱芜区莱城区文化北路69号院7号楼1**402室。
被告:***,女,汉族,1967年3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7********,住莱芜区文化南路134号。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春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赛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三洋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春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莱芜市赛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欠原告山东春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LPR的四倍,自2022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于2022年1月19日前偿还80万元,剩余款项于2023年5月1日前偿还完毕。
二、保函费2200元由原告山东春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春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莱芜市赛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