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2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机一西厂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春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井冈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春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鲁091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