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纯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3979号之一
被执行人:***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93723718C,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银龙花园8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周纯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0×××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荣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侯盼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卢荣富联系电话:05518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