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纯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3555号 原告:***,男,1990年9月9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银龙花园82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员  邵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