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3555号
原告:***,男,1990年9月9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银龙花园82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员 邵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