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012号
原告:***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93723718C,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银龙花园8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TKR89,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润云路20号210室。
原告***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