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冶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查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执33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韬,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0204民初2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中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补差、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180000元、违约金300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3050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213050元,但被执行人浙江中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中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3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