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保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3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汉区后襄河北路海马公园一号楼2217。
法定代表人:李香叶。
被执行人:万保亮,男,汉族,1985年10月0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本院在执行中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万保亮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保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万保亮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15×××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