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2民初7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凯,男,生于1991年3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申请人:中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5066686XG。
法定代表人:李香叶,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张凯与被申请人中襄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鄂2822民初7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襄建设有限公司在建始县国土资源局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50539.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张凯2019年10月21日以被申请人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中襄建设有限公司已经自行履行(2019)鄂282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襄建设有限公司在建始县国土资源局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50539.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美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