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龚运胜申请执行艾明龙、中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执1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龚运胜,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镇迎风寺村**。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运富(龚运胜胞弟),生于1967年10月23日,住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杨家畈村。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67********。代理权限:代为执行立案,代为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执行标的款,代为领取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艾明龙,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镇九里岗村**。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60********。
被执行人:中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5066686XG。
法定代表人:李香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中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7********。代理权限:代为执行和解,代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运胜申请执行艾明龙、中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中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均县镇人民政府未结工程款658659.7元,现因被执行人中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中的658659.7已经扣划至本院账户,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均县镇人民政府未结工程款658659.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李晓勤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元婷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