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力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力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14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力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市广路290号(后座)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89536878W。
法定代表人杨滔。
被执行人东莞市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新丰路2号5单元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822166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许礼杰,男,1979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力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许礼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佛仲字第04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8万元,执行费263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许礼杰名下财付通账户、银行账户存款共25107.67元,扣除执行费277.67元,剩余24830元案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三)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理,本案待分配。(四)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许礼杰名下位于衡阳市珠晖区的房产,上述房产本次查封属轮候查封且设抵押权,故无法处置。(五)经调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在工商注册登记经营地经营,在工商注册登记经营地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许礼杰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六)本院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许礼杰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表示,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142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周小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赖文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