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力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市广路290号(后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3589536878W。
法定代表人:杨滔。
委托代理人:张洁琼,广东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志富,广东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新丰路2号5单元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822166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许礼杰,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力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佛仲字第042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东莞市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许礼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区,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案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佛仲字第042号仲裁调解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晋城
审判员 胡炳辉
审判员 黎棣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浩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