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431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林,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被告: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泽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庆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涂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