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泰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624298XE。
法定代表人:苏强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9184729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岳阳融创康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风景区湖滨办事处八仙台社区滨水翡丽城1-2栋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RXPWD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泰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混凝土公司)、原审被告岳阳融创康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2民初9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泰达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管桩购销合同》已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需方所在地法院解决或处理,需方所在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该地亦是票据支付地,双方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富强混凝土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富强混凝土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因汇票到期无法兑付,向出票人、背书人行使票据追索的引起的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立案案由确定为票据纠纷并无不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管桩购销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不能约束本案当事人之间因票据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岳阳融创康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磊
审 判 员 王 婷
审 判 员 严 冰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付 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