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6762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恩明。
被告:**像,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家华,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华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总部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TFP4C。
法定代表人:周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童胜娜,浙江浙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像、温州华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旭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裘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