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沭县大兴镇羽山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执25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店头镇昌盛街169号。

被执行人:临沭县大兴镇羽山社区居委会。

负责人:英成飞,主任。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沭县大兴镇羽山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大兴镇羽山社区居委会在临沭县玉山镇经管站有尚未支取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大兴镇羽山社区居委会在临沭县玉山镇经管站款项181546.6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鹏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