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沭县大兴镇羽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9民初5295号

原告:山东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店头镇昌盛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MURW46L。

法定代表人:赵兰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波,临沭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沭县大兴镇羽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住所地:临沭县大兴镇/div>

法定代表人:英成飞,居委会主任。

原告山东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泰建筑公司)与被告临沭县大兴镇羽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羽山社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颖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羽山社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颖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羽山社区支付工程款181546.67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6日,颖泰建筑公司与羽山社区签订了文化广场承建合同,合同约定由颖泰建筑公司代资承建,工期为30天,并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该文化广场工程总造价为164735元,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量增加变更为181546.67元,后颖泰建筑公司按照羽山社区提供的图纸按时完成了该工程,并多次要求羽山社区验收该工程,羽山社区在2020年5月18日委托了山东沭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文化广场进行了验收,审计结果造价为181546.67元,验收合格后颖泰建筑公司多次向羽山社区追要工程款,但是羽山社区一直没有给付。

羽山社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6日,羽山社区与颖泰建筑公司签订《文化广场城建合同》一份,约定由颖泰建筑公司承建位于大兴镇涝枝街的文化广场一处,颖泰建筑公司代资承建,工程总造价为164735元,采用代资建设,以实际收方为准,付款方式为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双方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颖泰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经验收,现已使用。2020年5月18日,山东沭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羽山社区委托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咨询报告书》,审计结果、审定值、竣工结算总价均为181546.67元,羽山社区、颖泰建筑公司在其中的临沭县大兴镇羽山社区文化广场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上盖章、签字确认。

上述工程款181546.67元,经颖泰建筑公司多次催要,羽山社区至今未予支付。

庭审中,颖泰建筑公司要求羽山社区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颖泰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羽山社区欠颖泰建筑公司工程款181546.6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付。颖泰建筑公司要求自2020年8月28日即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羽山社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沭县大兴镇羽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1546.67元及利息(利息以18154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1元减半收取1965.50元,由被告临沭县大兴镇羽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尤茜

书 记 员 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