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933号
申请人:山东恒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张炳村东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8606617XE。
法定代表人:毕骋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山水缘社区山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NK5LQ27,
法定代表人:张刚,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恒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S21370000850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恒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
170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史华超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