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302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宏程金融中心1304。
法定代表人:毕骋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山水缘社区山川路**。
法定代表人:张刚,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鲁0302民初4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恒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