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689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申请人:马振东(曾用名马祥克),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申请人: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山水缘社区山川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NK5LQ27。
法定代表人:张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车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22号楼3单元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2MA7FNAJG8X。
法定代表人:刘武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振东、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车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