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2313号
原告:**,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璐琪,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庆(系**配偶),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璐琪,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山水缘社区山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友,男,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祝锋,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山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焕濠,男,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乐,山东新和(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平,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殷筱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曦
书 记 员 乔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