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20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申请人: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山水缘社区山川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NK5LQ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车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22号楼3**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2MA7FNAJG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车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