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72民初799号
原告: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写字楼**楼**。
法定代表人:陈瑞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寅,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海鑫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黄海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遵铭。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汇西路**iv>
负责人:谢小惠。
原告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海鑫船务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海上打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2021年12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71元,减半收取11085.5元,由原告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福军
审 判 员  胡伟峰
人民陪审员  傅 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越
书 记 员  郭小庆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