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227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甘肃镇原县人,住甘肃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闽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一号东***城市综合楼2**19层1913室。
负责人:***。
被告:福建权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273号4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建闽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福建权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5元,退付原告***565.5元。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