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2910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创业园内2号厂房2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49105890。
被执行人:安徽晶丽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古杏路21号院内配套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6306486L。
本院执行蚌埠市鑫隆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晶丽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贤路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2910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创业园内2号厂房2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49105890。
被执行人:安徽晶丽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古杏路21号院内配套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6306486L。
本院执行蚌埠市鑫隆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晶丽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贤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