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鑫隆电梯有限公司

蚌埠市鑫隆电梯有限公司、六安英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民初1921号
原告:蚌埠市鑫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风街道国治街45号滨河御景7号楼4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49105890。
法定代表人:蔡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英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以南经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WWME7J。
法定代表人:赵杰。
原告蚌埠市鑫隆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英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蚌埠市鑫隆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蚌埠市鑫隆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正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梅